一本1999年开立、账面余额35900元的老旧存折,在储户时隔多年前往银行取款时,竟被工作人员以“系统查无此账”为由拒绝兑付。面对这一纠纷,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结果:驳回涉事银行上诉,维持原判,判令银行全额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。这起“储户有折、银行无账”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,为老旧存折维权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参考。
跨越20年的拉锯:银行仅兑付1.8万,拒付剩余1.79万
据法院判决书显示,河南民权县储户李某于1999年5月在涉事银行民权支行开立账户。2004年8月,李某在取款800元后,存折明确打印显示账户余额为35900元。此后,当李某再次前往网点支取时,却遭到银行拒绝。
在此后的20年间,李某多次向银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。经反复交涉,银行工作人员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.8万元,但剩余的1.79万元始终未能兑付。无奈之下,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。
庭审交锋:银行“三套话术”抗辩,均被法院驳回
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,涉事银行前后使用了多套抗辩理由试图拒付:
推测已挂失:一审时,银行口头推测“不排除储户已通过挂失方式支取存款”,但未能提供任何挂失或取款凭证。
凭证超期销毁:银行主张金融机构凭证法定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,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,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。
系统查无记录:二审时,银行改口称系统历经三次更新,经多次核查均无该账户的开户资料与交易流水,并试图将此事定性为储户与已故银行前员工之间的“个人民间借贷”。
法院终审:系统数据丢失属银行经营风险,不得转嫁储户
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,李某提交的加盖正规公章的存折,清晰记载了账号、户名及存取款记录,系证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债权凭证。在储户完成初步举证后,举证责任已转移至银行。
法院强调,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、档案保存不完整等问题,完全属于银行自身的经营及管理风险,绝不能以此为由将不利后果转嫁给普通储户。由于银行始终未能提供该笔款项已被合法支取、销户或属于私人借贷的实质性反证,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。
最终,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银行上诉,判令银行向储户支付剩余存款本金17900元,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。
业内提醒:老存折不会自动失效,遇拒付可依法维权
随着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系统迭代,部分早期手工台账和老旧账户确实存在数据迁移遗漏的风险。但法律界人士提醒,只要储户手中持有加盖银行公章的真实存折,储蓄合同关系即受法律保护,老旧存折不会单纯因年代久远而自动失效。
若公众在兑付老旧存单、存折时遭遇银行以“查无此账”为由拒付,切勿盲目自认吃亏。建议妥善保全存折原件与沟通录音等证据,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(12378热线)投诉要求监管介入;若协商无果,可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》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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